(2016)内0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海燕、王强强与郝小平、乔宏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海燕,王强强,郝小平,乔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成海燕,农民,住托克托县。申请执行人王强强,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郝小平,农民,托克托县二中附近。被执行人乔宏亮,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海燕、王强强与被执行人郝小平、乔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郝小平、乔宏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小平、乔宏亮收到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后3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茂、杨小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宏亮在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宏亮在在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为×××,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补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