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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铁龙与乌吉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龙,乌吉木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230号原告铁龙,男,1978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乌吉木吉,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铁龙与被告乌吉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龙、被告乌吉木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000元,违约金18000元,合计2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从我处借款4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逾期每日加收100元的违约金,到期后向被告索要未果。乌吉木吉辩称,对原告出示的欠据没有异议,是我签的字,当时借了3000元,打了4000元的欠据,其中有1000元是利息,我争取于2017年9月1日前偿还借款4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乌吉木吉从原告铁龙处借款4000元,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逾期每日加收100元的违约金。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欠据1枚。本院认为,原告铁龙与被告乌吉木吉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乌吉木吉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按月息2%计算利息。被告辩解,当时借了3000元,打了4000元的欠据,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吉木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龙借款4000元;二、被告乌吉木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铁龙利息480元(4000元/月×0.02×6个月)。案件受理费35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乌吉木吉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玲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