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段辉武与赵勇、刘娅丽民间供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辉武,赵勇,刘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段辉武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刘娅丽申请执行人段辉武与被执行人赵勇、刘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段辉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勇、刘娅丽支付欠款本金3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983元、保全费2742元。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辉武同意由被执行人赵勇、刘娅丽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8万元(已支付),于2017年4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剩余借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段辉武本次申请执行欠款本金3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983元、保全费2742元,已经执行到位8万元。被执行人赵勇、刘娅丽尚欠申请执行人段辉武欠款本金28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983元、保全费2742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勇、刘娅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段辉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