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李建臣、秦书挪等与谢银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臣,秦书挪,谢银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8号原告:李建臣,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秦书挪,女,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伟丽,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银涛,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刘国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宋绘英(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周振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臣、秦书挪诉被告谢银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民初48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