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玉禄与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孙亚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禄,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孙亚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1民初865号原告:刘玉禄,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十八台镇养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耿秀芳,职经理。被告:孙亚民,男,汉族,50岁,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刘玉禄诉被告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孙亚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孙亚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禄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卓资县卓鸡实业有限公司、孙亚民的起诉。诉讼费32745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李振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