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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游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游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283号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李林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92904145N。法定代表人:李清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游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