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游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游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283号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李林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92904145N。法定代表人:李清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游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腾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