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立朱、李成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朱,李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0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朱,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成忠,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忠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