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贵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40号林贵荣:你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林贵荣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钮森特阀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你申诉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