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滨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付友志与寿光市城南建筑公司、潍坊海威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志,寿光市城南建筑公司,潍坊海威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圣城街道小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滨民初字第469号原告:付友志,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代理人:关恩栋,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城南建筑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马青春,经理。被告:潍坊海威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榆树园子村动海源街前路南。法定代表人:孟凡强,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廷森,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寿光市圣城街道小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小东关村。法定代表人:夏令仁,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锋,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志与被告寿光市城南建筑公司、潍坊海威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寿光市圣城街道小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友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磊磊审 判 员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付乐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