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执1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天亮与被执行人郭华东、魏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天亮,郭华东,魏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天亮,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郭华东,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魏菊花,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天亮与被执行人郭华��、魏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闽0881执18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现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菊花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以人民币70000元为上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