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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62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三角镇某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思南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至中山市三角镇东线路南水钓鱼场对开路段时,碰撞路边树木及警示牌而肇事,事故造成王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三角医院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说明、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玉婷李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