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学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1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雷,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飞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学雷于2016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枫公馆二幢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推车手段,窃得被害人戴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黑色铃木牌GW250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戴某。被告人陈学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车辆照片,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被告人陈学雷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学雷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