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梅,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088号原告:杨春梅,女,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赵川镇安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梅群力,该公司董事长。杨春梅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春梅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春梅负担。审判员 李琛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曹春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