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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720号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号翰林华府。法定代表人欧勤录,任执行董事。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富强花园。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3月31日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欧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