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雪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657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熊光明,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其丈夫。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系原、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就涉案争议,原告应按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