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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祁娟申请王玉林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娟,王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64号申请人:祁娟,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址伊春市。被申请人:王玉林,男,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祁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玉林银行存款16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祁娟以家庭共有的登记在其丈夫李岭林名下的坐落于伊春区红升办永胜街x号楼x单元x层西厅92平方米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玉林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二、查封申请人祁娟提供的李岭林名下的坐落于伊春区红升办永胜街x号楼x单元x层西厅92平方米住宅,查封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1320.00元,由被申请人王玉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