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明与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94号原告秦明,男。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和,经理。被告孙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3元,减半收取5997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致维审 判 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王培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