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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明与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94号原告秦明,男。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和,经理。被告孙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3元,减半收取5997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杨致维审 判 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王培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