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周显其与周勇全、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其,周勇全,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周显其,男,汉族,1952年7月23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周勇全,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生,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8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勇全、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2086200元、案件受理费11717元、执行费23379元,共计21212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勇全、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1296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