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艳、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49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幢4层2号负责人李朋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6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724.22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元、执行费255元。但被执行人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湖北分公司银行存款23984.22元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