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常银山与韩双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银山,韩双喜,常银山,韩双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576号原告常银山,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双喜,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银山起诉被告韩双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