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初85号原告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成临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淑梅,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许勤,男,河北省代省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涛,男,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文勇,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邯郸市鑫正纯净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进富代理审判员 邢秀杰代理审判员 刘旭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