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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卢志阳与林惠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阳,林惠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1598号原告:卢志阳,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惠堂,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卢志阳与被告林惠堂劳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志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30685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4685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间,被告因业务需要雇佣原告从事石雕异形加工。2016年6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30685元,并约定于2016年9月起每月1日偿还2000元至3000元,到年底全部付清。但被告仅支付6000元,余款24685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林惠堂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结算单1份,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即结算单,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于2016年间受被告雇佣从事石雕异形加工。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1份,载明结欠原告工资30685元,自9月起每月1日前支付2000至3000元,到年底付清。原告自认被告支付6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林惠堂结欠原告卢志阳劳务款24685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结欠的款项24685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原告请求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以不超月利率0.5%为限)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起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惠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卢志阳劳务款246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以不超月利���0.5%为限)支付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卢志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林惠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彦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