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徐红、杨晓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33执保1号 陈庆华,男性,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徐红,女性,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杨晓毅,男性,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本院在执行陈庆华与徐红、杨晓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解除保全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2014)甘民保字第3-4号的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云 审判员 邓 柯 执行员 唐 昭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布无克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