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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仲立、孙丽敏等与刘洪章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立,孙丽敏,XX芳,王嘉悦,刘洪章,何复永,范上海,曹虹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684号原告:王仲立,男,194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孙丽敏,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XX芳,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嘉悦,女,200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刘洪章,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何复永,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范上海,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曹虹,男,60岁,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立、孙丽敏、XX芳、王嘉悦诉刘洪章、何复永、范上海、曹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芳负担。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