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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17号原告:丁某,女,。被告:冯某,男,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