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17号原告:丁某,女,。被告:冯某,男,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