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封杰与肖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杰,肖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109号原告:封杰,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肖凡,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封杰与被告肖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封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封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杰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