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树松与安图县明月镇畅通劳务咨询、齐秀芹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84号刘树松、安图县明月镇畅通劳务咨询、齐秀芹:刘树松与安图县明月镇畅通劳务咨询、齐秀芹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2016)吉24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刘树松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36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畅通劳务咨询、齐秀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从被执行人齐秀芹账户划款38038元(含执行费460元、迟延履行金215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刘树松。该案执行完毕。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畅通劳务咨询、齐秀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松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畅通劳务咨询、齐秀芹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