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明诉被告朗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明,郎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283号原告:王兴明,男,1960年1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郎永林,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明诉被告朗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明承担。审判员 杨 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