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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晓钗与赵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钗,赵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2882号原告:周晓钗,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委托代理人:周祖发,男,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系文成县铜铃山镇上垟村委会推荐。被告:赵星星,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周晓钗为与被告赵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间,被告赵星星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周晓钗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月息2%,赵星星,2008.6.13。”借条出具后,被告赵星星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晓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赵星星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茂训代书 记员  周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