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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舜师路东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42522-1。法定代表人:蔡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泰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33917181。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申请人山东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鲁172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以下裁定:一、查封申请人山东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房产所有权人为李华东的坐落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603号20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单县东方国际新城12号楼一单元202室、二单元301室的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解除对房产所有权人为李华东的坐落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603号20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单县东方国际新城12号楼一单元202室、二单元301室的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