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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罗忠与史志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史志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611号原告:罗忠,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临夏市和谐苑小区*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通,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同上。被告:史志强,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临夏市城郊镇大慈村七社,系原村委会主任。原告罗忠与被告史志强返还保管款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志强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忠承担,免交。审判员  陶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