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罗忠与史志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史志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611号原告:罗忠,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临夏市和谐苑小区*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通,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同上。被告:史志强,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临夏市城郊镇大慈村七社,系原村委会主任。原告罗忠与被告史志强返还保管款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志强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忠承担,免交。审判员 陶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