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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李利、刘三源、贺正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李利,刘三源,贺正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南路天禧名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该行资保部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该行法律顾问,一般授权。法定代表人:胡鹏,该行行长。被告:李利,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梁家村第十村民组。被告:刘三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居委会。被告:贺正坤,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西台村第*组***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李利、刘三源、贺正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利、刘三源、贺正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利、刘三源、贺正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