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维兵与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维兵,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95号原告:丁维兵,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法定代表人:庄重。被告:陈华,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经常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丁维兵与被告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维兵自愿撤回对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维兵撤回对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