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6葛晶平与王德忠、侯文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晶平,王德忠,侯文秀,王丰凡,南通市通州区中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葛晶平,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王德忠,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侯文秀,女,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丰凡,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中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忠,董事长。葛晶平与王德忠、侯文秀、王丰凡、南通市通州区中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德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通中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