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西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62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