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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徐西伟、黄米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徐西伟,黄米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66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市东昌区江南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职位。被告:徐西伟,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黄米涛,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徐西伟、黄米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