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管增志与曾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增志,曾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578号原告:管增志,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木垒县。被告:曾玲香,女,汉族,住木垒县。原告管增志与被告曾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增志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