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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管增志与曾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增志,曾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578号原告:管增志,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木垒县。被告:曾玲香,女,汉族,住木垒县。原告管增志与被告曾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增志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