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朱知与谢明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朱知,谢明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482号原告:谢朱知,女,1959年9月23日,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桂珍,女,1958年4月5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谢明民,男,1955年11月25日,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谢朱知诉谢明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朱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朱知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朱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谢朱知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谢朱知620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