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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4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永兵、被上诉人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导致事故车辆无法定损及上诉人为何自行修理事故车辆及车损的具体数额上部分事实认定不请,发还后,应对该部分事实进一步查明,以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姬国强审 判 员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