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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付维林、杨俊与官惠、陈文秀、罗西烈、樊静、廖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维林,杨俊,官惠,陈文秀,罗西烈,樊静,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付维林,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杨俊,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官惠,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陈文秀,女,汉族,1954年10月11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罗西烈,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樊静,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廖强,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付维林、杨俊与被执行人官惠、陈文秀、罗西烈、樊静、廖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