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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柯飞、何广均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飞,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飞,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何广均,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兴启,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本洋,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2017年3月3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飞、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飞、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柯飞借给朋友王某(男,34岁)10万元,王某许诺于同年腊月二十日前还清。后王某陆续还了柯飞6万元,尚欠4万元。2016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柯飞、何广均和朋友一起驾车到武当山经济开发区老营镇,偶遇王某。柯飞问王某何时还钱。王某说想办法尽快还。柯飞提出让王某跟自己出去转转,想迫使王某还钱。后柯飞和何广均将王某挤在车后排中间,坐车前往丹江口市浪河镇“阳伞烧烤”吃晚饭。期间,王某向朋友发短信求救,柯飞见状夺走王某手机。饭后,柯飞、何广均乘出租车将王某带至丹江口市锦江之星宾馆入住8507房间。当晚,柯飞与何广均轮流看管王某。次日9时许,柯飞给被告人李兴启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人看管王某。中午,柯飞和何广均带着王某乘出租车到老河口市秋丰路,入住尚一特宾馆(原名丽景商务宾馆)401房。柯飞接到被告人赵本洋的电话称其受李兴启的邀约给柯飞帮忙。在柯飞安排下,15时许,赵本洋到达后入住尚一特宾馆301房。柯飞来到301房,委托赵本洋向王某要账,并提出王某未还钱之前禁止其离开。当天下午,李兴启赶到尚一特宾馆,柯飞让其先去301房休息,有需要再联系李、赵二人。柯飞回到401房,要求王某给其妻子胡某打电话,让胡某凑钱还款。由于未收回欠款,当晚,柯飞让李兴启、赵本洋到401房看管王某,并催促王还钱。柯飞与何广均到301房休息。12月15日11时许,柯飞让赵、李某带着王某另外找一家宾馆住下。12时许,二人带着王某在老河口市沿江路老河口宾馆入住6106房,后柯飞与何广均赶到老河口宾馆。当天下午,柯飞再次要求王某联系胡某还钱,并提出先还2万元,便让王某回家。18时许,胡某汇款1万元到柯飞指定农行卡账户(账号62×××78)。当晚,四被告轮流看管王某。12月16日,柯飞要求王某继续联系胡某,再还1万元便让其回家。因要钱无果,当晚柯飞和何广均轮流看管王某。12月17日,柯飞催促王某继续联系胡某再汇1万元,胡某未同意。王某趁用手机找亲友借钱之际,将所在宾馆位置和房间号发短信给胡某,胡某报警。当日21时许,警察在老河口宾馆6106房将四被告人抓获。后王某谅解了四被告人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柯飞、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经过、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住宿登记及账单、银行转账单、借条、照片、通话记录、谅解书等;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柯飞、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飞为索取债务,邀约被告人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广均、李兴启直接受被告人柯飞邀约,被告人赵本洋受李兴启邀约,参与犯罪过程,共同犯罪中均系正犯,但被告人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与被告人柯飞的行为相比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本洋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相对于其他三被告人较短,且系初犯、偶犯,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当适度从宽。被告人柯飞、何广均、李兴启、赵本洋当庭自愿认罪,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是坦白;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羞辱其人格的行为,保证了被害人的饮食,没有影响被害人的睡眠,其行为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以��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以后,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二、被告人何广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以后,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三、被告人李兴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以后,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四、被告人赵本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