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远、胡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远,胡波,靳如森,林波,付欣明,郭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4984号申请执行人赵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靳如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欣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海滨,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民终35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赵远与被执行人胡波、靳如森、林波、付欣明、郭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波、林波、付欣明、郭海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波、林波、付欣明、郭海滨所有的财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