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星农联合(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星农联合(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4321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号湘江世纪城融江苑*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星农联合(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李向晖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星农联合(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