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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157号原告:姚某,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告:韩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姚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姚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姚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鑫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