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诚与陈垚良、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诚,陈垚良,冯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54号原告:孙诚,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高阳,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垚良,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冯婷,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孙诚与被告陈垚良、被告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孙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诚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孙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无书 记 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