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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诚与陈垚良、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诚,陈垚良,冯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54号原告:孙诚,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高阳,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垚良,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冯婷,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孙诚与被告陈垚良、被告冯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孙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诚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孙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德胜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无书 记 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