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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235-5。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组织机构代码:274985249。被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1088号7幢3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51号、(2016)浙01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3250839.83元,案件受理费13778元,执行费33813元,合计人民币3298430.83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843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秋明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