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粤隆投资有限公司,陈敏熊,李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第125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任家庚,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敏熊,经理被申请人:吉林省粤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敏熊,经理被申请人:陈敏熊,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被申请人:李丽珍,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粤隆投资有限公司、陈敏熊、李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粤隆投资有限公司、陈敏熊、李丽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由资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粤隆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粤隆投资有限公司、陈敏熊、李丽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