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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张朝江、董宝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朝江,董宝玲,单季平,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朝江,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天津化工厂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明(张朝江之父),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科达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宝玲,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天津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明(董宝玲之夫),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科达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单季平,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朝江、董宝玲因与被申请人单季平、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7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朝江、董宝玲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7670号民事裁定;二、请求判令单季平返还张朝江、董宝玲房屋买卖定金50000元(返还定金不足部分由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张朝江、董宝玲房屋买卖中介信息服务费112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评估费2000元;三、诉讼费用由单季平、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申请再审理由:原审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出现错误,张朝江、董宝玲在被迫无奈之下同意了(2016)津0116民初4725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5万元定金只退还2万元不公平。单季平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张朝江、董宝玲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张朝江、董宝玲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朝江、董宝玲与单季平、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7251号案件中已经就房屋买卖中介信息服务费112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评估费2000元和购房定金50000元的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朝江、董宝玲就上述纠纷内容再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张朝江、董宝玲的起诉是正确的。张朝江、董宝玲的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查期间张朝江、董宝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朝江、董宝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