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玉妹与冯象平、黄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妹,冯象平,黄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993号原告:陈玉妹,女,汉族,1969年4月25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芳,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象平,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侃,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丹阳市。原告陈玉妹与被告冯象平、黄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玉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