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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玉妹与冯象平、黄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妹,冯象平,黄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993号原告:陈玉妹,女,汉族,1969年4月25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芳,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象平,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侃,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住丹阳市。原告陈玉妹与被告冯象平、黄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玉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