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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立安、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安,王林华,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安,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王林华,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枝,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郑立安与王林华、林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王林华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6号楼101单元已于2013年12月12日注销登记。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被执行人林枝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国网罗源供电有限公司有补偿款,经落实被执行人王林华已被公司开除、被执行人林枝已辞退,均无工资与补偿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16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深 百度搜索“”